实施主体 | 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 | 办理结果名称 | 是否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给付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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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511004002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71102004433380L4370511004002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22.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是否通办 | 1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办理形式 | 1,2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4 | 网办深度 | 4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是否存在数量限制 | 0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荟阳路128号民政局办公楼四楼办公室402窗口 咨询电话号码:0633-3227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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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荟阳路128号民政局办公楼二楼办公室207窗口 投诉电话号码:0633-322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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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时间 |
办理地点: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荟阳路128号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分中心四楼综合受理402窗口 窗口名称:养老服务促进科 窗口编号:402 办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发布令号(文号) | 依据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 查看原文 |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 鲁民〔2020〕49号 | 一、明确补贴对象和申办程序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3.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 鲁民〔2020〕49号 |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例范本(附件) | 空白样表(附件) | 材料告知承诺书(附件)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对应电子证照 |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暂无 | 10 | 申请人下载后如实填写 | - |